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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1. 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2.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3.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1. 一般學生:四十分。
2. 第二款、第三款學生:
(1)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2)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3.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