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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發揮社會教育之精神及連續本校校友感情促進母校發展,非以營利為目的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宜蘭縣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母校。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舉辦康樂聯誼活動。
  2.協助會員解決困難。
  3.促進母校發展。
  4.倡導文化教育之研究及活動。
  5.辦理其他有關福利,促進本會章程第二條「宗旨」之一切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資格
  凡母校(日校、補校、進修專科、進修學院)歷屆畢(肄)業同學年滿二十歲,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會員。但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按期繳納會費。
  3.遵守會議決議案。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之權利: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舉辦各種文康等活動。

第四章組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十五人,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在常務理事三人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一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乙次為限,理監事連續無故缺席會議二次者,依法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並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本會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設正、副總幹事各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得保障女性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以強化組織。
 第十五條:理事會下設總務、會計、學術、福利、康樂、公共關係等六組由理事會聘請一人為組長掌理各組業務,各組業務如左: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1.總務組:辦理文書(收發)、出納、財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2.會計組:辦理收支有關事項。
  3.學術組:辦理研究出版等事項。
  4.福利組:辦理各項福利及互助基金,入會調查登記。
  5.康樂組:辦理康樂聯誼活動等事項。
  6.公共關係組:辦理校友動態及通訊等。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查會員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聘請現任或曾任母校教師、傑出校友或社會賢達若干名為本會顧問(其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每學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在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申請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議案須得會員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案。(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請參照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修訂之)
 第廿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決定本會重要會務。
  2.制度或修改本會章程及一切規程。
  3.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4.檢討及議決本會工作。
  5.審議本會預算及決算。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暨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經費
 第廿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四條:本會經費之收入以下列各項為主:
  1.會員入會不予收費。
  2.會員入會應先繳當年度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3.會員樂捐。
 第廿五條:本會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第廿六條:本會於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廿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縣府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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