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高商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
97.8.29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105.1.11行政會報修正
一、 依據: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二、 宗旨:為健全校內學生社團活動,激勵學生社團發展和評估學生社團績效,故辦理學生社團評鑑,以表揚及奬勵績優社團。
三、 評鑑對象:本校申請登記之學生社團。
四、 社團評鑑:
每學年度初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若干人(不得兼任社團指導老師),組成學生社團評鑑委員會,並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各社團依評鑑表(如附表),先辦理自我評鑑,再由全體委員利用社團成果發表及平日社團活動,對社團展開評鑑。
社團評鑑成績之計分:成果發表佔60%、社團平日表現佔40%。
五、 評鑑成績,分數90分以上者列為「特優」,80至89分者列為「優等」,70至79分者列為「甲等」,69分以下列為「乙等」。獎勵及輔導:
評鑑特優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小功2次,副社長應予敘小功1次,社團幹部經社團指導老師推薦者得予嘉獎2次
優等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小功1次,副社長應予敘嘉獎2次,社團幹部經社團指導老師推薦者得予嘉獎1次。
甲等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嘉獎2次,副社長應予敘嘉獎1次。
乙等之社團輔導觀察,社長及幹部不予敘獎,並停止下學期假日活動,若經一學期仍未改進者,得報請校長予以解散。
評鑑優等社團指導老師屬本校編制人員者應予嘉獎1次,非屬本校編制人員者應頒發感謝狀,固定社團指導老師另行敘獎。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