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學校社團活動 / 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宜蘭高商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

97.8.29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105.1.11行政會報修正

一、   依據:本校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二、   宗旨:為健全校內學生社團活動,激勵學生社團發展和評估學生社團績效,故辦理學生社團評鑑,以表揚及奬勵績優社團。

三、   評鑑對象:本校申請登記之學生社團。

四、   社團評鑑:

每學年度初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若干人(不得兼任社團指導老師),組成學生社團評鑑委員會,並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各社團依評鑑表(如附表),先辦理自我評鑑,再由全體委員利用社團成果發表及平日社團活動,對社團展開評鑑。

社團評鑑成績之計分:成果發表佔60%、社團平日表現佔40%

五、   評鑑成績,分數90分以上者列為「特優」,8089分者列為「優等」,7079分者列為「甲等」,69分以下列為「乙等」。獎勵及輔導:

評鑑特優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小功2次,副社長應予敘小功1次,社團幹部經社團指導老師推薦者得予嘉獎2

優等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小功1次,副社長應予敘嘉獎2次,社團幹部經社團指導老師推薦者得予嘉獎1次。

甲等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嘉獎2次,副社長應予敘嘉獎1次。

乙等之社團輔導觀察,社長及幹部不予敘獎,並停止下學期假日活動,若經一學期仍未改進者,得報請校長予以解散。

評鑑優等社團指導老師屬本校編制人員者應予嘉獎1次,非屬本校編制人員者應頒發感謝狀,固定社團指導老師另行敘獎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