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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團活動 / 實施辦法

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97.8.29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105.1.11行政會報修正

ㄧ、目的:

促進五育均衡發展,導引學生正常的休閒生活,提振學生參與社團活動興趣,拓展活動空間。

增進同學友誼,培養學生民主風度及社交禮儀並激發團隊精神。

二、組織:

(一)社團幹部應具備條件:

1.    本校同學在上學期內未曾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

2.    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團之幹部。

3.    社長於任期內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時,則自記過之日解除其職務,視職務需要由副社長代理或重新改選。

(二)各社團得視情況需要,分設下列各組:

1.    衛生組:負責課後場地之環境整潔。

2.    文書組:負責建立並保管社團一切文書資料,社團全學期活動計畫之編印及各項會議及活動之紀錄工作。

3.    活動組:負責各項活動之策劃、執行,安排全學期活動計畫,以及參與學校之各項活動。

4.    總務組:負責社團經費之收支及帳目管理,物品之購買、借用。

5.    器材組:負責社團各項器材之保管、維護與供應。

6.    公關組:負責社團對外關係之建立、社團畢業社員之連繫,社團活動資源之爭取。

7.    連絡組:負責社員連絡網之建立,社員集合之連絡工作。

    以上各幹部係供參考用,各社團得就實際需要增減之;社長、由全體社員推選之。各幹部由社長就社員中遴選,報請指導老師核可後聘任之。

三、社團指導

(一)社團指導老師之聘請

1.    各社團應聘請具有該社團專業知能之指導老師,指導社團活動進行,若無指導老師,該社團自新學期起停止活動。

2.    社團指導老師由社團負責人負責聘請,以校內學有專長之教職員為原則,若需聘請校外人士擔任社團指導老師時,應檢具「社團指導老師基本資料表」,報請學生事務處同意後聘任之。

3.    依校務發展需要成立之社團指導老師由學校聘任。

(二)社團指導老師之職責

1.    在社團活動時間(社課)指導社團學習。

2.    指導擬定各項社團活動與教學計畫。

3.    簽證各項社團申辦活動。。

4.    帶領社團參加活動,並負責活動期間學生之安全與紀律。

5.    指導社團全力配合或支援學校重大活動。

6.    列席指導社團重要會議。

7.    簽證社團移交清冊。

8.    輔導社團出版文宣刊物。

9.    輔導社團社務及經費運作。

10.     適當處理社團活動期間所遇到之重大意外事件,並儘速通報學校。

11.     指導社團評鑑。

四、社團管理

規範內容

違規扣社團評鑑分數

(一) 各社團人數以25人為下限,50 人為上限;各社團得依社團性質,在50人範圍內調整人數上限。基於校務發展需要輔導成立之固定社團,人數不受上述限制。社團內同班級人數上限為5(不含社長及副社長),超過人數限制之社團,每超過1人扣社團評鑑分數1分,並依輔導學生辦理轉社。

  每超過1人扣1

(二) 學校統一排課之社團活動時間,為正式課程之一部份,全校學生均須依分配之社團參與活動。否則登記為曠課,各社團應妥善利用此一時間進行活動。社長需於67節始末確實點名。社團活動結束當日,由負責同學填妥活動紀錄表,經社長、指導老師簽章後,繳回學務處備查。

  未於社課當日繳回者扣1

  社課隔日午休前未繳回扣2

(三) 各社團在每一學期開始前,應配合學校行事曆,擬定學期活動計畫暨活動經費預算3份,一份呈報學生事務處活動組核備,一份公布予社員周知,另一份資料社團存檔列入社團評鑑備查。

 

(四) 各社團活動均應在校內舉行,考試前一週及當週停止一切社團活動。校內活動至少需在活動前一週週三放學前,備齊活動企劃書、活動申請書等向活動組、教官室及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方得舉行,除社團指導老師並應邀請學生事務處有關人員指導;學生社團借用場地舉辦活動,應注意保持清潔;借用器材,應妥善保管及愛護,並依規定時間內歸還;水電能源之使用務求節約;若為上課期間,活動時需注意音量,並於時間內將場地恢復清潔,以上並列為社團評鑑要項,紀錄不佳社團除取消借用場地權利一個月,並依校規處理。學生社團借用之物品器材及場地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於一週內自行賠償,逾期並議處。除有必要並經學校核准者外,不得借用校外場地,更不得假藉學校名義在外活動。

  社團課程使用場地未恢復整潔環境者,扣3

  辦理活動未恢復整潔環境者,扣5

(五) 校外活動則須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上述申請文件、家長同意書、保險及租用交通工具等文件,完成申請手續,未在時限內完成申請,一律不准。未向學校報備,亦不得私下以社團或個人名義參加校外或他校活動,違者取消社團校內外活動一個月,並扣社團評鑑分數3分。情節重大者將予以停社。

  未能及時申請者扣3

(六) 各社團若因辦理活動需請公假,請依「學生請假規定」於活動前3天完成請假手續。午休時間,社團活動亦需依規定提出於活動前3天完成申請及請假手續,當天提出一律不准;無故未到以曠課論並依校規處理。

  未完成辦理公假者扣3

(七) 各社團舉辦大型活動或跨社團活動時,應檢附活動企劃書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實施。並於活動後一週內提出活動報告及自評表送交學務處,社團並另存一份資料,期末社團評鑑備查。

  未報備辦理活動扣3

(八) 各社團若需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活動,應事前報請學校核准。違者取消社團校內外活動一個月,並扣社團評鑑分數3分。

  違者扣3

(九) 各社團若需對校外各機關學校有所接洽或請求,應報請學生事務處活動組核准,由學校備文,不得直接對外行文。

  違者扣3

(十) 社團各種公告、海報及其他文件、刊物等,應書明社團名稱及張貼日期,並事先請指導老師核閱簽名,經學務處社團活動組蓋印後始得張貼於社團公告欄或其它經學務處指定之場所,以免妨礙校園觀瞻。各社團所訂之章則,公約以及繪製之海報,出版之刊物均不得與校規抵觸,並不得違背教育宗旨。

  違者扣1

(十一) 學校得視需要召開各社團負責人座談會,商討有關社團活動事宜並溝通各社團間之聯繫,各社團負責人若因事無法出席,應指派其他社團幹部代理。

  未出席且未指派代表者扣1

 

五、成果發表及評鑑:

 (一)成果發表:

(1)各社團應於每學期末舉行社團成果發表,應於發表二週前檢附詳細發表辦法向學務處申請,列入社團評鑑。

(2)各社團成果發表得依社團性質分別採用表演、展覽、比賽、聯誼、社團評鑑報告以及各社團之特有方式行之。

  (二)社團評鑑:

(1)每學年度初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若干人(不得兼任社團指導老師),組成學生社團評鑑委員會,並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全體委員利用社團成果發表及平日社團活動,對社團展開評鑑。

(2)社團評鑑成績之計分:成果發表佔60%、社團平日表現佔40%

(3)評鑑成績,分數90分以上者列為「特優」,8089分者列為「優等」,7079分者列為「甲等」,69分以下列為「乙等」。

  (三)獎勵及輔導:

(1)評鑑特優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小功2次,副社長應予敘小功1次,社團幹部經社團指導老師推薦者得予嘉獎2

(2)優等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小功1次,副社長應予敘嘉獎2次,社團幹部經社團指導老師推薦者得予嘉獎1次。

(3)甲等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嘉獎2次,副社長應予敘嘉獎1次。

(4)乙等之社團輔導觀察,社長及幹部不予敘獎,並停止下學期假日活動,若經一學期仍未改進者,得報請校長予以解散。

(5)評鑑優等社團指導老師屬本校編制人員者應予嘉獎1次,非屬本校編制人員者應頒發感謝狀,固定社團指導老師另行敘獎

 

四、實施內容、方法及時間:

實施內容

實施方法

時間

備註

1.宣傳

(1) 開學後第12週,各社團可利用中午時間(1200--1230),到新生班級作宣傳,以不影響學校午休作息、打掃為原則,若經舉發違規,則取消該社團一週宣傳活動,並扣社團評鑑3分。

(2) 各社團以海報張貼方式宣傳,海報需加蓋學務處章戳,選社完畢後並須於當日完成善後工作,列入社團評鑑項目,違反扣社團評鑑1分。

(3) 以其他方式宣傳者需五天前向學務處活動組提出申請,獲准後方可實施。

9月初

 

2.招生

(1) 第一學期於暑期新生訓練或學期初聯課活動時舉行,採社團設攤介紹新生填寫社團選填志願表,活動地點另行通知。

(2) 第一次社團上課後若需轉社,須於一週內向學務處活動組提出申請,核可後方可轉換社團。

9

 

3.指導老師會議

(1) 每學年召開一次,由全體指導老師出席。

10

*1.實施計劃

    2.實施時間

    3.實施作業表.

    4.場地分配圖

4.社團幹部會議

(1) 每學期初召開全體社團幹部會議。

(2) 各社團因策劃社團活動之需要,得召開幹部工作會議時,需於三天前提出申請

 

 

5.校內活動

(1) 全校社團共同活動時間,為週三下午第六、七節課,日期以行事曆表定為準,活動地點由課外活動組統一規劃,活動次數每學期以八次為原則。

(2) 非表定活動時間,社團需經申請核准後方可實施,在不影響校內教學活動的情況下,活動時間為放學後至6點;例假日為上午8點至下午5點恢復場地完畢交還鑰匙離校。

(3) 社團活動時間如超過上述規定,由指導老師簽請經學校核准後(活動前一週週三完成),可延長至晚上9點(校內學習活動終止時間),且活動時仍需配合學校夜間活動之規定,並不得影響夜間學習活動之進行。如因特殊情況,活動時間需超過晚上9點(含過夜)者,需有指導老師全程參與,並於活動申請時,檢附所有參加成員之家長同意書。未完成上述手續,不得進行活動。違者除須立即離校、通知家長、取消社團校內外活動一個月,並扣社團評鑑分數3分。

 

請向活動組領取校內活動申請表

6.校外活動

(1) 活動需有指導老師全程參與,並於活動三週前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實施,活動次數每學期以三次為限;如為過夜活動,每次以不超過兩天為原則,每學期以一次為限,申請時並須檢附企劃書、所有參加成員之家長同意書、請假單及投保證明。

(2) 活動時如乘坐遊覽車,需合於安全規定。

(3) 活動費用不得對外募款,參加成員需自費參加,指導老師費用以出差方式支領。

 

 

請向活動組領取校外活動申請表

7.幹部改選

(1) 社團為傳承及工作需要,於每年4月間完成社團幹部改選。

(2) 幹部資格:未曾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方可擔任。幹部任期內,如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則取消資格並重新改選幹部。

(3) 社團幹部名單確定,請指導老師簽名後繳回活動組;新舊任幹部並應於學期結束前完成任務交接,應備妥如該社之財務帳冊、器材設備清冊等相關資料移交新幹部,列入社團評鑑項目。

4

 

8.考核獎懲

(1) 社團指導老師每學期考核一次。每學期最後一次社團活動時,請指導老師將評分畢之獎懲表彌封蓋章交社長送回課外活動組。

(2) 期末評鑑優異的社團(90分以上:特優;80~89分:優等;70~79分:甲等;69分以下:乙等,有功人員得予敘獎。指導老師屬本校編制人員者應予嘉獎次,非屬本校編制人員者應頒發感謝狀。評鑑「特優」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小功次,副社長應予敘小功1次,社團幹部經社團指導老師推薦者得予嘉獎2次;優等社團可獲頒獎狀,社長應予敘小功1次,副社長應予敘嘉獎2次,社團幹部經社團指導老師推薦者得予嘉獎次;乙等之社團輔導觀察,社長及幹部不予敘獎,並停止下學期假日活動,若經一學期仍未改進者,得報請校長予以解散。

1

6

 

9.成果發表

(1) 申請使用四維堂辦理成果發表會之社團,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2) 為避免浪費資源,減輕同學表演負擔,並提昇本校社團表演素質,鼓勵各社團採社團合辦方式舉行成果發會。社團可依特性相同或表演方式互補共同籌辦活動。

(3) 如單獨使用禮堂辦理成果發表會之社團,當次觀眾人數不足200人,則取消往後兩年獨立辦理成果發表會之權益,僅准以社團合辦的方式,申請禮堂舉行成果發表會。

(4) 如非使用禮堂辦理成果發表,則不受上述規定,但次數仍不宜過多,且需申請核准方可辦裡。

(5) 社團成果發表所需資金,除專案申請補助及自籌外,不得以學校名義對外募款,違者取消表演活動,並追究責任,簽請處分。

 

 

10.裝備檢查

(1) 社團裝備器材添購實屬不易,為延長使用壽命,實施裝備檢查。

(2) 每學年檢查一至二次,每年10月分配合學校財產盤點進行財產清查。

(3) 檢查對象為學校添購器材較多的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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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管樂社、戲曲社、醒獅社、國樂社、儀隊、童軍社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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