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高商慶祝創校70週年校慶校友楷模暨傑出校友表揚推薦要點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慶祝創校70週年校慶推薦校友楷模暨傑出校友,依據本辦法推薦。
第二條 表揚本校校友楷模暨傑出校友,旨在彰顯校友優異表現足為表率者。
第三條 凡自本校畢業之學生(校友),包括改制前之宜蘭商業職業補習學校、宜蘭縣立宜蘭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商業職業補習學校、省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學校(進修部)在內,均具備資格。
第貳章 成立組織
第四條 成立校友楷模暨傑出校友審查小組,經徵詢受提名人意願後,提交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傑出校友由主任委員頒發獎座。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委員人數11人,校長為當然委員,成員包括家長會、教育基金會及校友會代表各1人、學校代表3人、社區代表1人、社會賢達代表2人、退休教師代表1人。
第參章 推薦方式
第六條 經由學校現有資訊推薦校友楷模暨傑出校友人選,提案交審查委員會
進行審議。
第七條 推薦人需主動填寫推薦表相關資料,(如能提出受推薦人相關證明文件
更佳),送交學校代收。
第肆章 校友楷模推薦標準
第八條 具備校友條件,在社會或地方上有所貢獻,足堪表率者。
第九條 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第伍章 傑出校友推薦標準
第十條 具備校友條件,在社會或地方上有所貢獻,足堪表率者。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概分為學術教育類、政治行政類、社會服務類、企業經營類及藝術體育文化類等,每類以2-3人為原則,不足時,得由審查委員會審議後調整各類名額,並得不足額錄取。
第一款 熱心公益,義行善舉或在各行各業,經營績效卓著,具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第二款 凡具備博士學位以上者。
第三款 凡(曾)擔任各級政府機構一級主管或九職等以上工作職務,並對
母校著有貢獻者。
第四款 凡(曾)擔任縣級以上(含)民意代表,並對母校著有貢獻者。
第五款 凡(曾)擔任各級學校校長職務或大專院校副教授以上者。
第六款 凡具備軍職上校以上位階者。
第七款 凡在學者代表學校或國家在各項技能表現,成績優異者(如:運動、繪畫、音樂、美工….等)。
第八款 企業負責人(資本額壹佰萬元以上或是員工達二十人以上)或是百大
企業二級主管級以上職務者。
第十二條 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第柒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傑出校友表揚人數上限為12人,校友楷模上限為15人,,將由審查委員會從校友模楷中遴選出,未遴選上傑出校友者,將列為校友楷模。
第十四條 推薦結果將刊登於本校網頁及通訊刊物週知。
第十五條 經評定榮獲傑出校友殊榮者,本校安排表揚活動,惠請傑出校友親自出席校慶大會接受表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由校慶籌備委員會核定後,提請校長公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