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綜合高中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109年11月12日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
一、 依據:
(一)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二)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 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與適性發展,使學生能在教師指導下,擬定自主學習計畫,自主實踐與完成計畫,特訂定此規範,說明自主學習實施、管理與輔導相關事宜。
三、 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事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教務處主辦,統籌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
1.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由主辦處室主任擔任主席,成員包含學務處代表1人、輔導室代表1人、圖書館代表1人、綜合高中各年級導師代表各1人、家長會代表1人與自主學習指導教師。
2.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應討論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實施與相關事宜。
(二)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與審查會議由教務處辦理,並於前學期完成自主學習計畫審查,公布結果。
(三)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如下:
1. 高一由學校安排老師輔導同學於指定地點自主學習,高二由同學提出計畫申請老師指導自主學習。
2. 於高一下與高二上學期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計畫。
3. 申請計畫以學期為單位,情況特殊者得以學年為單位。
4. 自主學習計畫共分三類
A類:由學校安排指導老師的自主學習群,期末由指導老師輔導產出學習成果。
B類:由圖書館分配之空間自主學習(含線上學習),方式如下:
(1) 可由學生申請,不可討論僅限自習
(2) 可小組進行討論(小組人數上限以5人為原則)
期末由導師輔導產出學習成果。
C類:配合學校課程計畫書安排之教學活動,參加充實或補強教學等
5. 初審方式:
(1)選擇自主學習計畫A類同學應配合指導教師之教學計畫,撰寫自主學習計畫並由指導老師進行初審。
(2)選擇自主學習計畫B類同學,可按週撰寫自主學習計畫,並由課程諮詢教師進行初審。
(3)初審結果送交教務處彙整進行複審。
6. 初審計畫經家長簽名後送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複審,結果通過後執行。
(四)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學務處負責,學生須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事宜。
(五) 學生自主學習之場地由圖書館安排與公告,指導教師由教務處安排與公告。
(六) 學生自主學習之指導教師,依下列原則提供學生協助:
1. 指定學生自主學習班級日誌之負責同學、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審查、進行學生出缺點名與通報、按月檢視學生自主學習紀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2. 指導教師可提供學生諮詢。
(七)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成果,選擇自主學習計畫A類同學可由指導教師、選擇自主學習計畫B類同學可由課程諮詢教師協助下,登錄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八) 學生如於自主學習時間需使用其他場地,需經由指導教師同意,並出示相關證明,以便場地借用與管理。如需使用實驗室、專業教室或相關設備,需取得與管理者同意後,於教師陪同下進行。
(九) 學生自主學習資源與平台由圖書館負責建置與維護,學生自主學習所需之投影機、筆電及平板等設備可向圖書館借用,圖書館得收理表現優秀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與成果,並在學生同意下,提供本校其他學生參考與學習。
(十)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如有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
四、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包含:
申請名稱、申請內容、執行進度、預期成果、發表方式等,格式詳如附件。
五、 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自主學習計畫類型有閱讀報告、專題探究、課業精進、作品創作、服務學習或其他學習活動。可包含學科的延伸學習、議題學習、新科技或資訊學習等,惟不得與本校已辦理之非學術社團內容相同。
(二) 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經家長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
(三) 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記錄自主學習情形,按月繳交自主學習紀錄,並撰寫自主學習成果報告或配合學校時程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六、 本規範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