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宜蘭高商教師會組織章程

民國931201日修訂

民國980309日修訂

民國114120日修訂

 

民國980309日經會員投票修訂二十七條第二款,原條文「常年會費:新臺幣參佰元」修訂為「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宜蘭高商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教師法設立,以協助校務推展、確保學生受教權、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及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五、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之權利。

六、溝通觀念、協調意見,以利校務推展,促進校園和諧。

七、協助學校建立人事公開化、財務透明化。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制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本校教師,得向理事會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本校代理教師可向理事會申請加入成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會議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第八條 會員(含贊助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繳納常年會費。

 第九條 會員(含贊助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含贊助會員)資格: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

二、以書面宣告脫離本會者。

三、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者。

四、拒繳常年會費者。

五、經本會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含贊助會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妨礙團體信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並議決,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同意後行之。

第十一條 會員(含贊助會員)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理事11人、候補理事2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各依得票數依序遞補。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處理會員之建議事項。

六、議決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事項。

七、訂定聘請顧問,暨設置各種委員會之辦法。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任為限。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組織為監事會,常務監事1名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監察本會財務狀況。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常務監事、監事之辭職事項。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逾原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會長之連任,以一任為限。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辭職且經由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被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總幹事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並得酌設若干小組。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顧問、各種委員會;其相關規定由理事會訂定、廢除,並提報會員大會核備。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定期會議於每年年度結束前召開;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惟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連續四次未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貳佰元,於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免繳)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於每年元月初前繳納。

三、捐贈款項。

四、學校或政府補助。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1日至1231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訂時亦同。